*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不适应实际情况,现执行1996年7月5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青岛市拍卖管理试行办法
(1991年9月24日 青政发〔1991〕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市场体系,加强拍卖管理,推动社会物资的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是拍卖行受委托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拍卖章程,通过出价竞购的办法,把拍卖物卖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三条 拍卖活动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公安、监察等部门依法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青岛市拍卖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内。
拍卖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拍卖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拟定拍卖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研究、拟定拍卖业发展规划;协调和决定有关拍卖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建立青岛拍卖行,负责经营本市的拍卖业务。
青岛拍卖行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青岛拍卖行实行经理负责制。
第三章 拍卖范围
第七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允许买卖的物品,均可委托青岛拍卖行拍卖。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物品必须经青岛拍卖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