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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修正

青岛市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装饰、勘察设计工程和提供承包工程经济技术咨询及承包工程经营管理的外国企业,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
  外国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建设工程资格的审查机关。外国企业在承包建设工程前,须到该机关办理承包建设工程资格审查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外国企业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外国企业应在签订承包合同后三十日内到该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外国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经营范围、承包项目和内容、驻华主要人员的名单及其职务和简历;
  (二)经发包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承包合同;
  (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本信用证明。
  承包建设工程的外国企业,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交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承包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 外国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后,取得承包工程登记证。
  经核准注册登记的外国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第八条 承包工程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合同期。如在承包合同期内核准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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