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5年6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山东省土地监察规定》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青岛市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
(1991年7月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使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引起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
第四条 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做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对土地违法案件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受案范围及管辖
第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户口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具体工作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承担。
乡级人民政府对居民非法占有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及时送请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乡(镇)村企业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