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1修正)[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已停止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失去调整对象)

青岛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7月17日 青政发[1991]164号)

  第一条 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的各类旅馆、招待所、饭店(包括疗养院对外营业的部分,浴池中的旅馆部,下同)住宿的人员和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下简称外地)进入本市市内五区并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暂住登记的下列人员,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为城市居民家庭生活服务的保姆、护理人员除外);
  (三)市政府认为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住在市南区、市北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一万元;住在台东区、四方区、沧口区的,每人一次性征收八千元。对其中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征收。
  (二)外地来市内五区务工经商的人员,每人每月征收十元。十五天以上不足三十天的,减半征收。
  (三)在市内五区的旅馆、宾馆、饭店等住宿的人员,其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纳入客房价格中,按客房营业收入扣除应缴营业税后的10%核算征收。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分别由下列单位负责代征:
  (一)外地在市内五区设立的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登记时代征。凡经研究准予落户的,公安部门应先向其所在单位或驻青机构发出“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由其向指定银行专户缴款,然后凭缴款收据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二)外地来本市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由市城乡建委在审批其承包工程时代征。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