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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市自来水公司、用水单位和个人按产权归属,分工负责用水设备和管道的维修、管理,杜绝水的跑、冒、滴、漏现象。
  第十六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对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量的计量,以市自来水公司所设水表示值为准。对单位自建供水设施的用水量,以核定的取水量计量。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具备下列条件,可按提报用水计划的程序,申请节约用水奖:
  (一)月用水量低于月用水计划,产量单耗不超定额;
  (二)水表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三)节水措施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节约用水奖金按所节约水量总值的40%提取,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核、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成本。
  第十八条 用水单位超计划使用自来水,必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超计划部分的加价水费:
  (一)月用水量超过计划10%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费的二倍缴纳;
  (二)月用水量超过计划10%至20%的部分,按现行水费的三至五倍缴纳;
  (三)月用水量超过计划20%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费的六至十倍缴纳。
  第十九条 超计划使用自来水的单位,须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限定的时间内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视具体情节给予限压或暂停供水的处理。
  第二十条 加价水费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收取,解缴财政,专项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的科研和技术改造。具体分配使用方案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市财政部门和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加价水费及滞纳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包干经费结余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或从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可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责令其改正,并可按其所包费的户数每户十元处以罚款;
  (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所建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月以其实际用水量,比照现行水费的十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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