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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14日)废止

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991年6月1日 青政发〔1991〕12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含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用水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五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草拟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用水定额,审定、下达用水计划;
  (三)组织和指导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和督促落实用水单位的节约用水措施;
  (五)监督、检查各单位节约用水工作,组织交流和推广城市节约用水先进经验。
  第六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在全市用水总需求量超过供水能力时,应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第七条 城市居民应按计划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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