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森林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一)森林植物(包括干果和归林业部门管理的水果)的种子、苗木、果实、插条、接穗、种根及其他繁殖材料;
  (二)乔木、灌木、藤本植物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花卉的活体植株。
  (三)木材(含进口落地的木材)、薪炭材、竹材以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药材;
  (四)怀疑被检疫对象侵染的铺垫材料、场地和运载工具。
  所有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被检疫的范围,在调运之前,必须实施检疫。
  第六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当按照林业部确定《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山东省林业厅确定的《山东省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和青岛市林业局确定的《青岛市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进行检疫。
  第七条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站根据需要,经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可以派检疫人员进入存入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车站、港口、机场、仓库、货场等场所实施检疫;在与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市贯通的干道枢纽地段,可以派检疫人员参加公安交通检查站,实施哨卡检疫;对经营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农贸市场,可以派检疫人员实施集市检疫。
  第八条 生产木材及森林植物的种子、苗木、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采伐、出圃或出售一个月前,向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申请检疫。检疫站应在接到检疫申请之日起十天内派出人员进行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书》。
  第九条 列入应施检疫范围内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按以下规定办理调运:
  (一)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内调运的,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书》办理;
  (二)从本省的其他市、地调入本市的或本市行政地域内各县(市)、区间调运的,凭调出者所在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办理;
  (三)从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应报请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出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调出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签发的检疫合格证书办理调入。
  (四)从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引进(包括赠送、交换)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引进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当地的森林植物检疫站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市、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审批。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