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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青岛市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9月29日 市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和专门工作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包括:
  (一)市、县(市)、区党政领导机关;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国宾下榻的宾馆、饭店等;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和重要的通讯设施;
  (四)国防科研及其他重要科研单位;
  (五)重要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
  (六)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以及重要桥梁和堤坝;
  (七)保管、陈列和存放珍贵文物的单位;
  (八)制造、生产、存放金银或其他贵重稀有金属的部位及存放货币、有价证券的部位;
  (九)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或档案的部位;
  (十)生产、使用、存放枪支、弹药和易燃、易爆及剧毒、病毒、菌种等危险物品和使用、存放放射源的部位;
  (十一)重要单位的生产指挥决策机构和生产、装配、检验重要产品的关键部位;
  (十二)市公安机关认为必须列为要害保卫的部门和部位。
  第四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要害部位(部门)审定表》,按照保卫工作管辖分工,分别报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定的要害部位(部门),须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条 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和业务素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担任。先考核后任用,并征得本单位保卫部门同意。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工作:
  (一)反对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的;
  (二)被处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以及监外执行、假释、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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