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8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综合管理部门。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开发区管委会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同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举办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产业导向政策。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相符。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授权单位向市经贸委(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审批机关)提报下列文件:
(一)《在青岛市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