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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0年7月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凡在市内五区和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的城区的新建住宅、宾(旅)馆、饭店、招待所、商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和公共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
  二、第五条第(一)、(二)项分别修改为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满堂式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居民小区和统建住宅(含商品房),必须按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第十一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二、三款
  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必须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定外,其他所有民用建筑一律实行统一集资、统一结合建设人防工程,即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总面积的2%缴纳结合建设费,由市人防办统一组织建设。
  建设单位须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验防空地下室设计图纸或缴纳结合建设费。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对防空地下室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二)协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开发和推广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工艺,总结经验,交流科技信息;
  (三)参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其他有关工作。
  五、增加第二十七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审定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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