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失效]

  (五)公开拍卖时,由拍卖主持人宣读土地使用和拍卖须知,公布见证律师、公证人员名单,介绍土地使用权公开拍卖地块的概况,公布底价,竞投人手举牌号应价。
  (六)通过竞投,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即时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交付出让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
  (七)土地使用者应在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到市土地管理局缴付出让金。
  (八)土地使用者缴付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九)竞投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主持人有权停止该地块的拍卖。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的,须事先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审查,经批准后,按规定补缴出让金,重新签定出让合同,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期,经同意后,须重新确定和缴纳出让金,办理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建筑工程的资金已超过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组织和个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先到市土地管理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定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须经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和公证机关公证。未经批准和公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向市土地管理局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转让增值费为转让人在转让中莸得的土地使用权增值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四条 转让后的土地使用者应同时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