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属国家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按专款专用的原则,作为城市建设及土地开发基金。
第七条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具体事务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办理。
属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具体事务,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向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产,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出让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确定:
(一)公寓住宅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土地管理局应向有意使用土地者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采取下列方式: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四条 协议出让程序:
(一)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非盈利性用地,特殊建设用地或扶持优先发展的建设用地。
(二)有意使用土地者持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文件和资金来源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购买有关资料。
(三)有意使用土地者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包含付款金额、付款方式等内容的用地意向书。
(四)市土地管理局接到土地建设方案和用地意向书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