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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七条 市规划局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节给予责令停工、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建筑物等处罚。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对单位的罚款数额,按违法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五十元;对单位主管领导人的罚款数额为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上缴市财政。
  没收的建筑物,由市规划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阻挠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严重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规划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犯规划管理规定,随意改变已经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风貌保护范围



  西起团岛,沿团岛二路、贵州路、太平路、郯城路、广西路、中山路、曲阜路、安微路、黄岛路、观象一路、观象山公园北界、江苏路、莱芜一路、莱芜二路、齐东路、兴安路、青岛山公园北界、省体育训练基地南院墙、动物园北界、太平山公园北界、烈士纪念馆、湛山寺、芝泉路、东海一路、湛山大路,以及湛流干路东至浮山沿海线地区。

附件二:   青岛市城市风貌保护点、保护线、保护区:

  一、保护点:
  1.栈桥、回澜路(中山路南段)
  2.市科协办公楼(中山路一号)
  3.市公安局主楼(湖北路二十九号)
  4.市政府大楼及周围建筑群(沂水路十一号等)
  5.原德华银行大楼(广西路十四号院内)
  6.天后宫(太平路十九号)
  7.观象山气象台、天文台(观象山顶)
  8.观象山望火楼(观象山北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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