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12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2002年11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无线电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线电管理的通告
(1990年4月3日市政府发布施行 青政发〔1990〕72号)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青岛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设置、使用、维修和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无线电话筒、无绳话机、玩具型无线通信设备和遥控设备等),以及生产电磁波辐射用电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生产、组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无线电发射设备准产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生产和组装。
三、无线电发射设备实行定点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无线电的发射设备准销证》,凭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营业。销售单位在出售时必须凭无线电管理部门签发的《准购证》,方可出售设备,严禁向无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无线电发射设备。
四、设备和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申领《无线电发射设备准购证》,持证购买设备,并按规定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后方可使用。严禁擅自使用、转让或租借。
五、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必须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领取《维修许可证》,维修时凭《电台执照》或《使用证书》维修。
六、从国外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或引进散装套件组装整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同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对外订购。否则,一律不准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