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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修改

青岛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1990年3月2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机械维修点,包括农村机械的综合维修点和农村机械的专项维修点。
  农村机械综合维修点,是指以从事拖拉机、柴(汽)油机、电动机、水利机械、植保机械、机械化半机械化农具和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综合维修为主业的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
  农村机械专项维修点,是指以服务于农村机械为主业的电气焊、机械加工、轮胎翻新、喷漆、电焊设备维修等国营、集体、私营企业和个体户。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城内农村机械维修点的主管部门。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经当地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贯彻以修为主,
  综合服务的方针,保质保量地做好农村机械维修服务工作。
  第五条 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人持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申请书,到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说明情况,请其出具介绍信。
  (二)申请人将申请书和介绍信一并呈交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并填写开业审批表。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申请开办的农村机械维修点审核定级,合格的逐级上报核准后,发给相应的技术合格证书;对该农村机械维修点的维修人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逐级上报核准后,发给相应的修理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申请人持技术合格证书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然后持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六条 农村机械维修点改变维修业务范围,按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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