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城乡居民使用电和煤气,必须装表计量收费,取消包费制和无偿转供。新建宿舍必须装分户表。
第七章 推进技术进步
第四十条 新建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或修订本行业的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时,必须有节能的具体要求。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必须有合理利用能源的专题论证。耗能大的项目在审查设计时要有市节能管理部门参加,凡不符合设计规范、准则和规定中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
第四十一条 各级节能管理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行业主要产品能耗等级标准,编制节能改造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电力、冶金、机械、纺织、印染、水泥、化肥、橡胶、玻璃、造纸等主要耗能行业,要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推广意义的节能示范项目,带动全行业的节能技术改造。
第四十二条 企业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主要从企业折旧基金或生产基金中支出,每年提取比例一般不得少于折旧基金的20%。主要产品能耗高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必须把节能列为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优先纳入计划、安排资金。
企业进行节能新技术研究、试验和强化管理必须添置的专用设备、检测仪器、计量器具,其单台设备不超过五万元的,按国务院转发《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允许摊入成本。
第四十三条 对国家信贷计划内的节能贷款,实行优惠利率,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贴息。允许贷款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前,以新增利润归还贷款。
第四十四条 一百万元以上的节能项目必须由企业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不足一百万元的节能项目可由本企业或委托设计、咨询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设计、咨询单位应根据合同的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技术经济论证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市节能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四十五条 市、县(市)、区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应积极组织重大技术项目开发,制定市重点科研规划,做好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