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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劳力,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安排;
  (二)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办根据实际需要,从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抽人参加义务劳动;
  (三)单位的人防工程,由该单位负责安排。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材料、工具,按下列规定解决:
  (一)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安排;
  (二)公共人防工程,由人防办统筹安排;从各单位抽调劳力的工资、福利、劳动用品、零星工具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
  (三)单位的人防工程,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企业单位人防工程的大修理费用,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维护管理所需费用,从固定资产修缮费中开支。单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所需材料,列入本单位的有关计划。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的开支范围,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生活补助,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参加人民防空战备施工人员防护用品和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市、县(市)区人防委员会及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人防工程损坏及妨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由人防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赔偿损失、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不善并造成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或泄露人防工程机密,由有关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战时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五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人民防空工事维护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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