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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失效]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保密的义务,并对鉴定报告负责任。对鉴定评价持有异议的,应在鉴定报告中注明。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
  (一)科学理论成果:
  1、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发表后被引用情况报告;
  2、对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的评价;
  3、该成果的论点、论据是否明确,有关数据是否准确;
  4、该成果的学术价值,与国内外同学科比较其成果的创新点、学术意义及所达到国内外的实际水平;
  5、该成果存在的缺点及改进的建议;
  6、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应补充经过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及对可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报告。
  (二)应用技术成果:
  1、鉴定所需技术资料、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
  3、有关技术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图表是否准确、完整;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其特点、独创性及水平;
  5、实践检验的效果、应用范围和推广方案的可行性;
  6、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算、分析的可靠性;
  7、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软科学成果:
  1、鉴定所需文件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是否达到课题要求的标准和目的;
  3、应用情况和实践检验的效果;
  4、成果所达到的实际水平;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第十六条 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后十日内,持鉴定报告及主要技术资料到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鉴定报告有重大缺陷的,应当责成原鉴定委员会进行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报告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报告,另行组织鉴定委员会重新进行鉴定。
  鉴定报告经审核、批准后,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应就鉴定合格的科技成果颁发鉴定证书。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书》、《科技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均采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印制的格式。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学技术成果视同鉴定证书》经加盖“青岛市科学技术成果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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