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科技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全市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全市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和视同鉴定的审批单位。
各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可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科技成果鉴定的主持单位。
重大或跨县(市)区、跨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可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 凡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鉴定单位应当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性质,决定适当的鉴定形式,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至十三人。
第七条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应有一定的代表性,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该行业或者领域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鉴定委员会的成员不得是参加课题研究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参加鉴定委员会的人员不得超过鉴定委员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鉴定委员会有要求科技成果完成者进行答辩或重复试验的权利。科技成果完成者不能提供充分的文件,致使鉴定委员会不能形成完整鉴定结论的,鉴定委员会有权在鉴定中注明。
第三章 鉴定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鉴定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精简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按其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形式进行鉴定。
(一)检测鉴定:由国家级或省(部、委)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与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由项目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或项目规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进行测试、评价,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主持鉴定的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鉴定会议,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
采取检测鉴定、验收鉴定形式的,必要时可邀请少数同行专家参与评议或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