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有关规定无上位法依据,且属国家强制性标准,现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青岛市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管理试行规定
(1990年1月8日 青政发〔1990〕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加强对《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的印制和使用管理,提高消费品和食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消费品和食品分别指纺织品、服装、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日用化妆品和包装食品。凡在本市生产和销售以上消费品和食品以及从事印制《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单位在制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 生产单位印制和使用《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之前,须填写申请表(个体工商户还须持营业执照),并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图样(一式三份)送当地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印制(使用)证明后,方可印制(包括到外地印制)和使用。
  第五条 印制单位承接印制时,须向对方索取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印制(使用)证明,无印制(使用)证明者不准承接印制。
  第六条 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生产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
  生产的消费品和食品必须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标明的质量指标,达不到标明指标的,应停止出厂,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产品质量合格,但《消费品使用说明》和《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