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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报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报告
 (1989年12月25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批转)


市政府:
  近几年来,我市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劳动、人事、工资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对医疗、病假工资和有关福利制度积极稳妥地进行了一些改革,调动了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企业违反上级规定,自行改变了劳动保险、福利待遇,损害了职工的切身利益,影响了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应将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列入承包、租赁合同,切实保障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二、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原则,在保障职工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对劳动保险、福利制度进行切合实际的改革。但改革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少数单位既不保证医疗,又放弃管理,把医疗费分给职工个人,职工医疗费超支后完全自理的做法,应立即纠正。对因公负伤和曾获市政府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及获得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并保持荣誉的职工,医疗费应实报实销。女职工妇科病普查、治疗和生育所需费用,应予全部报销。
  三、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现行职工病假工资政策,病假时间要实行累计计算的办法,即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休假天数,从休假时记,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95%的病假工资;超过一百八十天的,改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的疾病救济费。
  四、企业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发给,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二十一元。擅自扣减不发的,要如数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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