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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2.作为执行合同交货和仲裁的依据;
  3.作为监督检验的依据;
  4.经认可,可作为评选市优质产品的依据;
  5.经认可,可作为采用标准验收的依据;
  6.可作为新产品鉴定的依据。
  第十条 企业在各种检测报告、技术文件和“消费品使用说明”及“食品标签”上引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时,必须同时标明企业标准编号和备案登记号。
  第十一条 县(市)、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分别向市标准计量局和市对口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受理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目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标准计量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企业产品标准编号方法



 1.企业产品标准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企业代号、标准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示例:
  Q / 02  □□□ ××× ─××
 ─┬─ ─┬─  ─┬─ ─┬─ ──┬─
  │   │    │   │    │
  │   │    │   │    └─年代号
  │   │    │   └──────顺序号
  │   │    └──────────企业代号
  │   └───────────────行政区划代码
  └───────────────────企业标准代号
  2.构成标准号各要素及规定:(1)企业标准代号用“Q”表示。(2)企业所在行政区划代码用青岛市行政区域编码中3702中的后两位。(3)企业代号用企业名称中三个汉字的汉语拼音字头表示。(4)企业标准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5)发布年代号用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附件2:       企业产品标准封面格式



××厂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备案号)××××□×××─××
(企业标准号)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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