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该办法未实施,已经失效)

青岛市林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10月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1989〕215号)

  第一条 为实行林业基金制度,使造林绿化有正常、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基金是保护和发展林木资源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营造防护林、用材林(包括速生丰户林)、适用于营造经济林和国营林场(苗圃)的多种经营。
  第三条 林业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两级林业基金,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同级财政、审计部门予以监督。
  第四条 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中央、地方财政安排的造林投资;
  (二)地方财政安排的营林资金;
  (三)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林业主管部门安排的林业投资;
  (四)中央、地方财政(或银行)借贷的造林营林资金;
  (五)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六)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育林基金;
  (七)林业主管部门筹集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其他专项林业资金;
  (八)其他方面筹集的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第五条 实行林业基金制度后,现有的林业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渠道不变(不含造林投资部分)。
  第六条 林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林木种子费;
  (二)造林费;
  (三)林木抚育管理费;
  (四)林木病虫防治费;
  (五)护林防火费:
  (六)林区道路建设费;
  (七)林业生产设备、器具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