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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消费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失效]

  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八条 消费纠纷仲裁实行回避制度。仲裁员与当事人有关联的,应申请回避。当事人有权要求与案件有关联的仲裁员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对仲裁员回避作出决定,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三章 仲裁与收费

  第九条 消费者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一式两份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地址;
  (二)申请的理由和要求;
  (三)有证人的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和所提供的证据。
  第十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必须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十一条 消费者向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对方愿意承担责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第十二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方;对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要在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消费纠纷,应当从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仲裁。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写出答辩书送交仲裁委员会。
  被诉方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对案件的仲裁。
  第十四条 消费纠纷仲裁,可以由仲裁员一人裁决,也可以组成仲裁庭合议。仲裁庭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采取何种形式仲裁,由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组成仲裁庭仲裁的案件,由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中的一名仲裁员具体主持本仲裁庭的仲裁事宜。
  第十五条 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受理的案件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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