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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5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1995年10月11日)废止

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及其人员居留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1989年3月29日批准,1989年8月10日市公安局发布)


  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办法。
  一、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外国企业常驻青岛代表机构(以下简称驻青机构),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簿。统一签发的登记簿作为登记证明。
  二、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及其眷属,在青已居留一年以上的,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和本人简历的副本或影印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居留、登记手续,领取《外国人居留证》。居留不满一年的,领取《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三、在驻青机构内工作的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非外籍入境人员及其眷属,在青以居三个月以上的,应在核准登记之日起十日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及本人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本人简历影印件、二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青岛市居住证》。
  四、驻青机构如申请变更登记簿内原登记项目,应于变更前三日内持登记簿及其他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变更手续。驻青机构撤销时,应将登记簿缴原签发机关。居留人员离青、离任或出境不再返回时,应将所持证件交回原发证机关。遗失证件者应立即向市公安局报告并在《青岛日报》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五、《青岛市居民证》有效期满仍需继续留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六、驻青机构聘雇的中国籍公民,应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证件到青岛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驻青机构聘雇工作人员或委托服务事宜应按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85)199号通告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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