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的内容应包括:规章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理由、主要内容、起草部门、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各部门制定规章的具体建议进行综合研究,编制本市制定规章的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规章的规划和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实施规划和计划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划和计划作适当的调整。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应当事先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定。
第十条 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起草。
规章的内容与几个工作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由为主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重要的规章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起草。
第十一条 规章起草工作由起草部门的领导人负责,组成起草小组或指定专人办理。起草人员应熟悉业务、懂得法律、有较高的文字水平。
第十二条 规章一般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名称,不得称条例。为实施某项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而制定的规章,可用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
规章的标题应标明其主题名称,并冠以“青岛市”字样。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自行发布或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在标题上冠以“青岛市”字样。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
(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
(三)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规范;
(四)奖惩办法;
(五)施行日期。
第十四条 规章的内容用条文形式表述,以条为基本单位。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数字。内容多的可分章和节。
第十五条 规章必须结构严谨、内容具体、条理清楚、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精练、语言规范。必要时,应对某些用语明确规定其特定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