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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的;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的;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的。
  第十四条 女方年满三十五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批准可抱养一个孩子(学龄前儿童):
  (一)结婚多年未育,经检查治疗无效,并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育症的;
  (二)经诊断第一个孩子为遗传性残疾,不宜再生育的;
  (三)经批准抱养的第一个孩子确诊为病残儿的。
  凡申请抱养者,由女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同意,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提倡鼓励晚婚、晚育。
  晚育系指女方初婚达到晚婚年龄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或结婚后满二十三周岁九个月生育者。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
  晚婚后生育双胞胎或女职工病休六个月以上生育一胎者,不影响晚育假的增加。
  第十六条 按规定增加的婚假、产假和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奖(可按职工奖金的平均数发给)。农业人口可免去一年的集体义务劳动工。
  施行人工流产手术,应按规定享受假期,不得按事假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制度。凡用每月五元独生子女保健费参加独生子女备用金保险的,再加发三元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费(按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列支渠道开支)。没有参加独生子女备用保险的,不加发保险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独生子女从小学到高中(含职业班)的学费,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规定的学费标准,凭学校开具的收据给予报销。报销的办法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报销一个学期(上半年由男方单位报销,下半年由女方单位报销);一方系无业居民或在外地市(包括现役军人)工作的,由本市在职一方全部报销。父母均系无业居民的(包括退职)的,可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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