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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

青岛市“七五”期间县(市、区)长
 绿化目标责任状执行情况检查验收奖惩办法
 (1989年6月2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造林绿化的步伐,落实绿化目标责任,检查考核领导干部完成绿化工作的实绩,奖优罚劣,根据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应把责任状规定的造林绿化总目标进行分解,逐级落实到乡(镇)、村,并按照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以村为单位逐项登记造册。每年十一月份,向县(市、区)要将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然后由市政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条 各县(市、区)全面完成责任状规定的五年总指标后,向市政府写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政府进行检查验收。绿化责任状到期后,市政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和市林业局负责。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内容:
  (一)责任状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二)林木保存率及生长状况;
  (三)林木资源管护措施及效果;
  (四)为促进林业发展采取的优惠政策和解决的问题;
  (五)其他造林绿化情况。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标准:
  (一)造林--连续面积一亩以上,行数不少于三行,保存率在85%以上;
  (二)育苗--符合《山东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密度标准》,良种壮苗率达70%以上;
  (三)农田林网--网格面积不超过四百亩,保存率在85%以上;
  (四)林粮间作--平均每亩二至十八株,保存率在85%以上;
  (五)其他方面按照《山东省市(地)、县领导干部绿化目标责任制验收办法》的要求检查。
  第六条 市政府全面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具备下列条件,并在林木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及其行政有关负责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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