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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主办社会福利企业的单位遇到以下情况,应主动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
  (一)任免社会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
  (二)签定社会企业福利的承包经营合同。
  (三)辞退或开除社会福利企业中的残疾职工。
  (四)编制下达社会福利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每年会同工商、税务部门联合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企业要理顺党、政、工、团的关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目标责任审计制,确保厂长(经理)在企业的中心地位。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尊重职工和残疾职工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

第五章 福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厂矿企业等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其免税部分的20%作为社会福利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留作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隶属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其社会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基金每季度上缴一次,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收缴,单设帐户,用于发展社会福利生产,举办社会福利事业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税后利润(不含减免税部分)的20%上缴企业主管部门,50%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30%作为企业的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办的社会福利企业免交支农及补助社会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从社会福利企业中提取其他费用,不得向社会福利企业乱摊派。

第六章 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生产应列入青岛市经济发展规划,并按产品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部门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帮助社会福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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