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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四)隶属关系不明确,不接受民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拒不上缴社会福利基金的。
  (五)产品不适合残疾人生产或对残疾人身体状况危害较大的。

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下列权利:
  (一)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确定本企业的承包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四)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五)有权拒绝一切乱摊派和非法收费。
  第十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指导,接受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并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社会福利基金。
  (二)依法缴纳应承担的税金和国家规定的有关费用。
  (三)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四)要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和福利设施,充分体现社会福利企业的特色。
  (五)加强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扶盲、助聋、帮残活动,建立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六)开展残疾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采取各种形式提高残疾职工的文化水平和技术水平。
  (七)积极开展文娱和康复活动,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四章 企业的管理

  第十一条 隶属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领导和管理;乡镇、街道、厂矿企业等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由各主办单位直接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福利生产的管理,搞好社会福利生产的发展布局及综合平衡,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中长期计划,监督指导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向。
  第十三条 主办社会福利企业各单位,要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税每年办理一次。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于每年的第一个月内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当地税务部门。各级税务部门应按规定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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