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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青岛市社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1989年6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营和集体社会福利企业。
  第三条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主管社会福利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市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应设立社会福利生产工作专门管理机构,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

  第五条 凡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可报批社会福利企业。
  安置的残疾人员指盲人、聋哑人、肢体残缺和智力缺损人员。
  第六条 新办社会福利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核实报市民政局审批,颁发《山东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新办社会福利企业领取证书后三十日内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登记。
  第七条 凡改变社会福利企业的性质,撤销合并其他企业,需征得县(市)区民政局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批准。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由县(市)区民政局提出意见,市民政局审查批准注销其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通知税务部门。
  (一)安置残疾人比例低于生产人员总数的35%,或在安置残疾人就业中弄虚作假,不安排残疾职工上岗、冒名顶替,骗取国家减免税待遇的。
  (二)背离社会福利企业办厂方向,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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