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可采取聘用办法。出人单位可按规定出人数额聘用保安服务人员参加,也可以用离退休职工或待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凡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应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福利待遇与经济报酬
第十八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在职职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治安联防组织的考勤通知单,如数发给工资、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数)和执勤期间的误餐、夜餐补助费,并配备防雨、防寒用品等。
第十九条 受聘的治安联防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受聘的保安服务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支付聘用金。
第二十条 各级治安联防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治安联防费用的收支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斗争中机智勇敢,抓获重大犯罪分子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做出成绩的治安联防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的,还要通报嘉奖或晋级、记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治安联防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于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会同选派单位及时调换;对玩忽职守的,应视情节轻重通知选派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由治安联防指挥机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市治安联防指挥中心核实后,通知其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成立防卫组织、派出联防人员或如数交纳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费用,并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