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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1989年4月22日 青政发[1989]9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乡(镇)街道管区(村)、居民楼院、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公安机关指挥。
  各级武装部门要把治安联防工作作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第五条 凡驻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伍的指挥机构是:市设立治安联防指挥中心,县(市)、区设立治安联防指挥部,街道管区和乡镇设立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并负责所辖区域内治安联防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居民楼院成立治安联防小组,主要负责本楼院的门户看护和巡逻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减少案件的发生。属于单位宿舍楼院的治安联防人员,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单位根据楼座和居民户数从本单位职工中选派;其他居民楼院的治安联防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根据本管区的具体情况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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