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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呈报程序:本市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凡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直接贡献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申报材料: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全套附件。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包括检测鉴定、验收、评议、视同鉴定等),并办理过成果登记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凡不交纳评审费者,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期自当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其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经省或国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奖金留作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单位和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部分奖给有关人员。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金来源,属县(市)、区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市直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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