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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0日)废止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9年1月1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各组由市科学技术专业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规划预测、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等);
  (五)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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