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岛市农业发展基金征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月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搞好农业发展基金的征集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和山东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资金: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的10%;
  二、乡(镇)、村集体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成收入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的70%;
  三、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
  四、农林特产税收入(其中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用于提高粮价补贴);
  五、从乡(镇)办企业按利润总额税前列支10%上交乡(镇)政府的资金中提取50%;从税后留利上交乡(镇)主管经济部门20%的资金中,提取不少于20%;
  六、从议价粮油收购环节中(不包括议转平计划部分),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1%(作为农业技术改进费);
  七、从烟叶收购环节中,按收购总金额提取2%(作为黄烟技术改进费);
  八、从果品收购环节中,按收购价提取2%;
  九、原已开征和提取的以下资金:
  (一)按实际占用菜地数量每亩三千至一万元征收的新菜地开发基金;
  (二)销售四级以上棉花按每担三角提取的棉花技术改进费;
  (三)按屠宰生猪(每头五角)、牛(每头一元五角)、羊(每头三角)头数提取的生猪生产扶持金;
  (四)按进口羊毛到岸价总金额3%提取的羊毛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条 农业发展基金征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及从乡(镇)、村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农村个体工商户比上年实际增加的税收中提取部分,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
  二、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
  三、从乡(镇)企业税前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部分,由乡、镇财政所提取。
  四、从议价粮油经营环节中按议价收购总金额提取的部分,由各级粮食部门和市、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提取,专项解缴同级财政部门。
  五、黄烟技术改进费,由烟草公司提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