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建管理档案:包括建筑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雕塑和古建筑管理等;
(五)城建科研技术档案: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城建各专业的科研技术等;
(六)城市基础材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卫生、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地形、地名、土壤、植被等材料。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全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业务上受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负责。
第二章 市城建档案馆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授权履行全市城建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见附件。
二、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并积极开展利用工作。
三、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利用馆藏档案整理、汇编有关材料。
四、对有关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并参加城建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为城市建设提供城建档案信息,开展咨询、交流、服务工作。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与报送
第八条 编制城建档案应选用质地优良的纸张和不易褪色的墨水,做到字迹工整、图形清晰。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承包合同时,必须明确规定编制竣工档案的责任、套数、经费和交接时间。
第十条 竣工图是城建工程竣工档案的重要内容,一切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照
国家建委《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办理。竣工图必须标明本市统一座标系、高程系和实测的座标、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