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7日)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0月14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现将《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办法下达之前没有缴纳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应予补交。
(一)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原属固定职工的,企业应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份起按实有人数补交,职工本人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补交。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份起缴纳,其中,一九八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招收的,企业按实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实得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补交;合同制工人按本人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二补交;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企业一九八八年三月份以前从社会上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原规定补交。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份起,按中方职工实有人数补交。
青岛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原
劳动人事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职工工资、保险福利费用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计划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市内五区的报市劳动部门备案,各县、胶州市、黄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职工,可先从本市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或在职职工中招聘、借聘,不足时,也可以从本市的农业人口中招收。对企业需要的特殊技术工人,本市无法解决的,经市劳动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收、招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