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7月1日 实施日期:1990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青岛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实施办法
(1988年6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委、
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及山东省城乡建委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是人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增强青岛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抗御自然灾害,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要贯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的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 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凡在本市市区(包括黄岛区)、崂山县县城、胶州市市区内新建住宅、宾馆、旅馆、招待所、商店、饭店、影剧院、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民用建筑,必须按标准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五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一)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三米以上(含三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要按一层满堂修建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