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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一律不用外国地名、人名作地名。
  (三)行政区划名称,城镇内的街道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人工建筑,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统一。
  (四)全市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县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一个县内逐步实现自然村、居民点名称不同名。
  (五)城镇内的路、街、巷等名称,要注意系统性、相关性。
  (六)地名用字要使用规范的汉字(简化字以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准),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要以普通话读音为准。
  (七)应保持地名的稳定。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般不改。已经按照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更改的乡、镇名称,原则上不重新更改。对违背国家方针、政策,不符合本条前六项的地名,应予更名。
  第四条 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履行手续,其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一)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跨市境的,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邻市、地意见后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跨县境的,由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境内的,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当地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二)乡、镇的命名和更名,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报省地名委员会审批。街道办事处的命名和更名,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家属委员会、自然村、居民区(院)的命名和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城镇内的路、街、巷等的命名和更名。属市区的由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城区(含县级市市区)的由县(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属镇区的由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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