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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信访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
 (1988年4月25日 市政府批转)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做如下通告:
  一、上访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服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管理。
  二、上访人员要到有关部门指定的接待地点上访,严禁在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门前聚众闹事,无理纠缠。
  三、上访人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规,严禁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管理的行为。
  四、严禁上访人员殴打和捏造事实诽谤侮辱他人;不准拦截、纠缠、围攻国家工作人员;不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严禁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毁坏公私财物,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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