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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市职工劳动模范评选、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8年1月1日 市委、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改进我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
  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群众团体的职工,凡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者,均可根据本规定被评为市职工劳动模范。
  第三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标准和条件
  市职工劳动模范,是我市市级最高的荣誉称号。凡被授予市劳动模范的职工,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总方针,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的威信。在此前提下,同时,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改革、开放中有开拓精神,勇于创新,取得显著实绩者;
  2.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经济技术指标先进或推行现代化管理上成绩显著者;
  3.在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4.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和产品开发、工程设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5.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针,在文明经商,搞活企业,优质服务中做出优异成绩者;
  6.在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7.在防止重大事故和抢险救灾中,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者;
  8.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犯罪活动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9.在两个文明建设的其它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 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审批和命名
  1.市职工劳动模范的评选和命名表彰工作,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影响重大、贡献突出的,可随时命名表彰。
  2.评选市职工劳动模范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民主评选产生。
  3.市职工劳动模范由被评选人所在单位评选上报,经主管部门和市总工会审查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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