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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

  (六)文件要密封,标明密级,放在文件包、箱内,做到文件不离人,专程直送,不得他往,并严格签收手续。
  第十八条 干部外出工作,不得随身携带绝密、机密级文件。干部出国工作,一律不准携带各类秘密文件,如有特殊需要,按外交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文件核对和清退

  第十九条 各单位文件管理人员对保管的秘密文件应做到:绝密文件一周一核对;机密文件半月一核对;秘密文件一月一核对。在核对中发现短缺文件应立即查找,其中秘密以上文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市直单位对其下属单位的文件实行一季度一清退。每年三月底市委、市府两个办公厅将上年各类秘密文件的清退情况向市保密委员会作出报告。

七、文件交接

  第二十一条 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秘密文件应随同文书档案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应清退的,退回原发文部门;
  (二)应归档的,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部门;
  (三)需带往合并单位的,移入合并单位;
  (四)无保存价值的,按规定销毁。
  原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将文件、档案登记造册,认真移交,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同意后,始得结束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管秘密文件的人员工作变动时,须对所管秘密文件进行清点移交。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调动工作时,对个人使用的秘密文件不得私自带走,更不能随意销毁或遗弃,必须全部移交清楚后,才能离开。

八、文件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文书人员按照立卷规定的要求,在搞好文件催办和清理的基础上,分类立卷归档,并于三月底前移交档案室统一保管。

九、文件销毁

  第二十四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查批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销毁秘密文件,必须派专人护送到指定的造纸厂监督销尽。市内五区安排在青岛造纸厂、人民造纸厂监销,各县(市)和黄岛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有保密条件的造纸厂监销。在装卸、运送、监销过程中,要有安全措施,严防丢失或被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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