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格执行关于翻印、复印文件的规定。上级机关的发文,属机密、秘密级文件,须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翻印、转发。凡绝密或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一律不得自行复印、翻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经制文部门同意,并要严格控制份数,不得改变使用范围。复印件要同原件同样管理。
第十条 县、团级以上单位,未配专职文书人员的,不发给文件。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必须存放在有保密保障的库房或文件柜内,对平时使用的秘密文件,应妥善保管,用后随手入柜加锁。
四、文件阅读
第十二条 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传达、阅读,不经制文部门的同意,不得自行扩大范围,也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要由机要人员填写传阅单,统一掌握,阅后主动退回,不要横传,对急办的文件,机要人员要及时催办。
第十四条 秘密文件应在办公室或阅文室阅读,不得带到宿舍、医院或其他公共场所。
第十五条 借阅秘密文件,要履行严格的借阅手续。绝密文件应当天交回,再用再借。借阅人对文件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自觉做到按期归还。文书人员对借出的文件应及时追回。
第十六条 不经组织批准,个人不得随意摘记秘密文件内容,不得利用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为公开报刊撰写稿件。
五、文件传递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文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往外地,应由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使用普通邮政。重要密件,须由机要交通递送或派两名专人护送。
(二)市内传递,由机要人员递送。绝密件、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用专车递送。
(三)单位内部传递,要有专人负责,严格签收手续,无关人员不得代收、代送。
(四)向驻外机构递送,要按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得在公开函电中暴露我秘密机构的名称和性质。
(五)向我驻港澳机构寄发文件、资料和函件,一律通过机要寄“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转送,不得向港澳直接邮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