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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统筹退休费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青岛市统筹退休费试行办法
 (1986年12月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活力,保障退休职工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四化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的退休费用,分别实行全民和集体社会统筹。市内五区以市为单位组织统筹;各县和黄岛区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统筹。统筹范围暂定如下:
  1.市、区县属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央、省、部队驻青企业单位;
  2.全民企、事业单位混岗的集体职工,暂参加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统筹;
  3.合同制工人,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有关规定统筹,待条件具备时再与固定工合并统筹。

第二章 统筹项目

  第三条 统筹项目,暂定为:
  1.退休费;
  2.离休费;
  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退职生活费;
  4.副食品补贴费;
  5.粮食补贴费;
  6.生活补贴费。
  第四条 退、离休和退职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凡未列入统筹项目的,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章 退休费用的筹集

  第五条 坚持“以支定筹,略有节余”的原则,每月按照各单位全部固定职工的工资总额加退休费总额之和的18%提取退休费用。这个提取比例暂定一年,到期酌情调整。
  第六条 参加统筹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月工资总额的4%交纳退休费统筹周转金,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到五日交所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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