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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四、我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养老金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具体办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乡镇、区、街集体经济,运用保险办法解决其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本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均应为其全部正式职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办,实施细则由该公司制定。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应按月交付。投保人每月按企业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提养老保险费,加上被保险人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自交的保险费(一元起码,超过一元按二元,超过二元按三元,以此类推),按月于发工资后次日汇交保险公司。
  第五条 投保人如确有困难,经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允许逾期补交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当年年底。逾期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条 投保人可根据情况用企业自有资金为其职工提前追交保险费。追交时,必须连同应交的利息一并交齐。
  第七条 保险生效后,人员如有变动,投保人应及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与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领取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九条 本保险的责任是:
  一、被保险人到达约定领取期后,从次月起,不论其生存或身故,均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领取固定年金期满,保险责任终止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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