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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
 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1986年7月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1985〕137号文件《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加强对我市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业余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我市的社会力量办学一律由市、县(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申请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办学。现将我市的审批管理权限明确如下:
  1.举办不计学历的幼儿园(班)和初等文化补习学校(班)市区由区教育局批准,农村由县教育局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
  2.举办不计学历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性质的学校(班),由市教育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3.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小学由各县、区教育局批准,中学由市教育局批准。
  4.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技工学校,报省劳动局审核,省教育厅批准。
  5.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中等专业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需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审批权限和手续按国务院、国家教委规定执行。
  6.举办各类不计学历的升学辅导班,由市教育局审批。
  二、社会力量办学的教学和管理工作,要以举办单位和办学个人为主,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兼任教学工作。兼职教师主要聘请离休、退休人员担任。聘请在职干部、大中小学教师和科技人员兼课,需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每周兼课不得超过三个晚上。并要逐步做到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为辅。
  三、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自筹。学校可以向学生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按课时计,幼儿班和文化补习班为一角五分;初等、中等职业技术班二角;大专文科班三角五分,大专理工科五角。此外,学校不得另立名目,收取其它费用。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坚持财务民主,帐目公开,并接受财政、银行和教育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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