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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建立乡镇财政实施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2.收入上交,增收(或超收)分成,支出下拨,结余留用。
  3.收支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在确定体制办法时,要注意正确处理县、乡镇两级的财力分配。既要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使乡镇财力通过自身的努力逐年有所增长;又要注意巩固县级财政,不使财力过于分散。
  乡镇自有资金和财政预算外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区的收支范围,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自行安排。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必须建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设立乡镇财政所。
  财政所既是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接受乡镇政府和县、区财政局的双重领导。财政所应配备专职人员,人数可根据乡镇规模大小和经济条件灵活掌握:一般乡镇四至五人;经济基础好、工作量大的乡镇可增配一至两人。所长列行政编制,其他人员可列事业编制,经费从乡镇资金中开支。人员来源,除现有财政组的人员外,不足部分由县、区从乡镇行政、企事业单位中选配或在农业税助征人员中择优招聘。乡镇财政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动应征得县、区财政局同意。各县、区财政总门应有计划地对乡镇财政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以尽快适应乡镇财政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乡镇财政的财物管理
  各乡镇政府及财政所要发挥一级财政的职能,努力培植财源,完成收入任务,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用好资金。
  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核定乡镇企业的年度财务计划和财务收支决算;帮助企业搞好经济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企业经济效益。乡镇财政要加强对乡镇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建立支农发展基金,并根据“三性一好”(开发性、示范性、关键性、效益好)的精神,负责搞好本乡镇扶持项目的落实和资金开发与回收工作。
  五、乡镇财政的会计制度和预决算管理
  乡镇财政实行总预算会计制度。按各项资金的性质,分别设帐核算,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乡镇财政暂不设一级金库,但对各项资金都要按其性质设立专户,存入当地银行,并按规定监督使用;凡是由镇财政直接组织的预算内收入,应由银行按时报解县金库。实行“收支挂钩”的乡镇,由县财政按进度预拨调度款,年终按规定统一结算。
  乡镇财政应建立预算制度。各项资金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安排。收支预长的确定与执行,都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按照上级下达的指标和乡镇政府确定的计划办事。财政预算由财政所提出方案,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准后执行,并报县财政局备案。年度终了,乡镇财政所应按收支实际执行情况分别编造年度决算、财政预算内收支决算,报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核定;自有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应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并报县、区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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