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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单位到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五、本市单位经审查同意到开发区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方投资所需外汇额度不足时,由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内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外汇,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平衡。技术先进、产品外销或为内迫切需要,企业自行平衡外汇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统筹调剂。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企业的外汇收入,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除用于企业自身平衡和归还贷款外,结余外汇的中方分得部分和内资企业的留成部分,归企业所有。本企业不用,可由市按规定有偿调剂给其他单位使用。
  六、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场地,按《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由使用土地的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其中以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作为中方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缴纳。
  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所需场地,享受下列优惠:
  土地使用费:在一九八八年以前注册开业的免缴。
  场地开发费:一九八六、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内进入的,分别给予减收30%、20%、10%的优惠。在开发区内指定地点处行包片开发、自行配套的较大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免收场地开发费。
  租用开发区通用厂房的租费,可以从该企业投产之日起计收。从一九八六年至一九八八年进主开发区的分别减收0%-10%的租费,开业后十年内不予调增。
  购买开发区统建的厂房、仓库、办公用房、住宅,按综合造价成本计价。
  对内资企业的上述优惠待遇,在企业形成生产经营规模后吸引外资时,可以作为中方的投资条件,但不能转让于合资、合作企业。
  七、开发区内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留给企业,市不再集中其30%。
  八、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的企业,在税收方面,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按国家有关税法、法令、法规及其实施细则执行。内资企业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有困难的,可申请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免。
  九、本市单位到开发区兴办内资企业,在一九九0年以前按照规定缴纳的所得税、调节税,属工业生产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税率留取15%;属商业贸易性企业,由开发区按实缴税率留取30%。其余部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作为开发补助拨款返还企业。其中本市单位提留的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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