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1998年8月24日)废止(原因:现执行《青岛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市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省政府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指示的通知 
 (1985年4月1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建国以来,我市在贯彻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治理尘毒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不仅老企业的尘毒治理工作进展缓慢,而且有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也没有认真采取防治尘毒的措施,造成了新的隐患。
  为加快我市尘毒治理工作的步伐,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的规定。今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有尘毒危害的,由市经委会同城乡委、工会、劳动、环保、卫生、市政、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施工,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县、区,各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系统尘毒作业单位的尘毒危害程度、受害人数以及职业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现在的粉尘作业或扬尘点,要采取密闭、除尘等综合除尘措施或实行湿式作业,防止尘毒扩散。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要结合工业改组,实行合并集中、定点生产,并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改善劳动条件。对少数尘毒危害严重,经济效益低,在近期又无力改造的企业,要下决心关、停、并、转。
  三、关于治理尘毒危害和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来源问题。凡属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三同时”的项目,治理经费要与主体工程投资同时落实,不准以任何借口削减或挪用。对现有企、事业单位的尘毒危害,各企业每年应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奖金中提取10%--20%进行治理。市经委和各企、事业主管部门也应分别从集中掌握的更新改造奖金中每年提取10%,有重点的用于治理尘毒危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